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车间自动贴标机采购
报 价 邀 请 书
编号:FJPZH-SCK-2016-05
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
2016年06月1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报价邀请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1.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2.报价文件的编制
3.报价文件的递交
4.报价的评定和销售单位的选定
5.合同的签订
6.解释权
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
1.技术规范
2.要求
第一部分 报价邀请
我公司因化妆品车间生产需要,拟购置、安装自动贴标机2台(型号详见技术要求),现邀请合格的报价人进行密封报价,有意向参与报价竞争并符合本邀请要求的报价人,请认真阅读本邀请书,并向我公司提供报价及相关资料,不管最终是否被选中,报价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报价人自行承担,我公司将根据报价人的报价综合条件选定中标人。
1.本邀请书文件编号:FJPZH-SCK-2016-05;
2.本邀请书文件的内容:包括目录所列三个部分;
3.报价范围:自动贴标机2台;
4.邀请书文件发出时间、地点:邀请书文件将于2016年06月17日由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出;
5.接受报价文件时间:2016年06月26日17时前,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不予接受;
6.报价文件报送地址: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部;
7.凡对邀请书文件有疑问的请及时用电话及传真与我单位联系:
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部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琥珀路7号(邮编:363000)
联系人:陈盛阳/吴俊煌
电 话:0596—2633912/2305231
传 真:0596-2630270
第二部分 报价人须知
1.报价人须知附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1. |
项目名称:贴标机采购、安装; 购买单位: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 邀请书文件编号:FJPZH-SCK-2016-05; |
1.2. |
报价方式:密封报价; |
1.3. |
报价人资质等级要求(和报价文件一起密封送达):设备制造资质,设备代理、经销商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1.4. |
报价文件:正本一套; |
1.5. |
报价清单:应含设备本体、设备所需附属设施、设备主要组成部件、安装辅材、运输、安装、调试、17%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全部费用; |
1.6. |
报价文件递交至: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部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琥珀路7号; 邮编:363000; |
1.7. |
报价文件评定时间:报价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 地点: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会议室; |
1.8. |
报价评定办法: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
1.9. |
报价截止期:2016年06月26日17时前; |
1.10. |
报价有效:报价截止期后30个工作日; |
2.报价文件的编制
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2.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报价邀请书的所有内容,按报价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报价对报价邀请书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2.2.报价文件应打印,并盖报价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报价文件的修改处须由经授权签署人或加盖经报价文件签署人书面确认的校对章;
2.3.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报价书(附报价一览表、设备技术性能、设备代理、经销商资质证明文件、安装施工方案、近期业绩或案例、产品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承诺书、有关设计图纸等)以及根据报价邀标书要求报价人提交的资料;
3.报价文件的递交
3.1.报价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1.1.报价人应将报价文件及其它资料全部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3.1.2.包封上应注明:
3.1.2.1.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1.2.2.报价人的名称和地址;
3.1.2.3.项目名称和报价文件编号;
3.1.3.包封口应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3.2.报价书递交截止期
3.2.1.报价文件应在本须知附表序号1.9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
3.2.2.报价截止期后不予收取报价文件;
3.2.3.报价文件的修改及退回:报价人可在报价截止期前,以书面形式修改和撤回其报价文件;
3.2.4.在报价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报价文件;
4.报价的评定、中标人的选定和评审原则
4.1.报价文件的评定
本报价邀请书由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的设备评标小组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评标,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结束后,不管中标与否,评标小组将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报价人。
4.2.报价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
在详细评审之前,将首先确定每份报价文件是否符合本须知的各项要求及是否响应了报价邀请书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凡由下列情况之一者,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1.未按报价邀请书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4.2.2.未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法人单位公章的;
4.2.3.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或更改过未加盖报价文件签署人印章的(此处所谓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报价书);
4.2.4.经评标小组认定实质上不响应报价邀请书文件要求的;
4.2.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3.评审原则:公正公平。评标将对报价人的报价合理性、品牌地位、技术性能、安装工期、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定,同时综合考虑报价人的业绩、承包能力、社会信誉和优惠条件等因素,并不保证最低价选中;
5.合同签订
5.1.有下列情况之一,另选报价人或另行报价邀请:
5.1.1.未按选中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5.1.2.要求更改双方确认的报价邀请书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5.2.选中通知
评定后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设备评标小组将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通知选中人,确认其报价文件被接受;
5.3.合同的签署
5.3.1.被选中人于选中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福建片仔癀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
5.3.2.报价邀请书文件、选中人报价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6.解释权:本报价邀请书文件的解释权属报价邀请方;
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要求及其它
1.技术规范、制造标准等:按照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自动贴标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标准规范;
2.要求:
2.1.本项目采购自动贴标机2台;
2.2.自动贴标机用于我公司化妆品车间包装工序;
2.3.相关技术参数:
2.3.1.本贴标机放置在化妆品车间净化区内工作,工作环境温度0-35℃;
2.3.2.本贴标机拟采用触摸屏全中文菜单界面操作方式,触摸屏采用彩色或蓝色;
2.3.3.贴标要求:
2.3.3.1.本机为双头平面贴标,拟贴花盒顶面;
2.3.3.2.贴标数量:贴1张标签或同时贴2张标签,可以快速调整、控制;
2.3.3.3.在花盒顶面范围,贴标位置可任意调整,贴标精度±1.0mm(Max);
2.3.3.4.贴标速度不低于25m/min,或规格L60*W60*H60mm的花盒贴标速度130-150盒/min;贴标次品率不大于0.1%;
2.3.4.更换产品规格要求:更换不同规格产品时,设备应能够简单、快速,完成更换工作(更换时间30分钟内);
2.3.5.标签、花盒尺寸要求:
2.3.5.1.标签尺寸要求:(可贴圆形标贴min¢15mm)
|
最小尺寸 |
最大尺寸 |
长度 |
10mm |
120 |
宽度 |
10 |
100 |
2.3.5.2.花盒尺寸要求:
|
最小尺寸 |
最大尺寸 |
长度 |
40mm |
120mm |
宽度 |
40mm |
120mm |
高度 |
40mm |
120mm |
2.3.6.贴标机应具备设备故障(无标签、漏贴等)自动报警停机功能;
2.3.7.贴标机输送带高度应在770±50mm,链板宽度114.3mm,在贴标过程不得损伤花盒表面;
2.3.8.贴标机配置要求:
2.3.8.1.拟配置德国西门子(Siemens)、日本三菱(Mitsubishi)品牌的PLC控制器,以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性;
2.3.8.2.拟配置德国西门子、法国施耐德的人机界面;
2.3.8.3.拟配置丹麦丹佛斯、德国西门子的变频器;
2.3.8.4.拟配置日本安川(YASKAWA)、日本松下(panasonic)的贴标伺服电机;
2.3.8.5.拟配置日本安川(YASKAWA)、日本松下(panasonic)的贴标伺服电机驱动器;
2.3.8.6.拟配置台湾台达、浙江金龙的输送带电机;
2.3.8.7.拟配置日本松下、台湾台达的分瓶机构、夹持机构电机;
2.3.8.8.拟配置德国西克(SICK)、法国施耐德、日本基恩士(KEYENCE)、德国劳易测(LEUZE)的标签传感器:
2.3.8.9.拟配置德国西克(SICK)、日本基恩士(KEYENCE)、德国劳易测(LEUZE)的测物传感器;
2.3.8.10.拟配置法国施耐德(Schmersal)品牌的保护开关、低压电器、按钮等电气元件;
2.3.8.11.所有配件包括机箱、低柜、输送带档杆、小螺丝等附件全部采用不锈钢或铝型材料制作,应符合GMP环境要求。
2.3.8.12.贴标可调高度在10-300mm。
3.其他
3.1.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全部到达我公司,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收到投标方全金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3.2.设备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3.3.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货;
3.4.违约责任
3.4.1.合同签订后,如果中标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中标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1000.00元/天计算;
3.4.2.合同生效后若一方单方面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